「生存保险是什么」生存保险的特点之一是
生存保险是什么?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仍生存的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生存保险的包含限制
一般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全残,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通常生存保险的保费是每年都会进行的。
3、死亡保险的限制
死亡保险的范围为被保险人死亡和全残时的现金价值,既局限于被保险人死亡,也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而死亡后必须进行寿险的理赔。
4、养老金保险的关键根据缴费方式,来决定
趸缴,定期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方式,一般在开始缴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间缴清保险费。
等额支付方式,有等额递减方式,即在总缴费期内,每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的保额将随保单年度和当时的现金价值逐年增加。这种方式给付的保险金额将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零点几归为计算目标,使得每个保单年度、每个保单年度和当期应交保险费均以保险金额的百分之零点几为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发生变化,如果您选择缴费方式,保险合同将发生变化。如果您选择缴费方式,保险合同将发生变化,如果您选择缴费方式,保险合同将发生变化。
如果您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选择了自动缴费,并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转入保险费设置账户,这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将被自动转换为保险费,保险合同随之发生。
3、免除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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