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领条件细则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北京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条关于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的约定,收集、处理、传递、使用及留存持卡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的相关资料。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持卡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所提供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均不予退还。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知悉并理解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并确认北京银行已对北京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其信用卡申请、卡片级别及信用额度。在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首次申领信用卡之后,经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再次申请,甲方有权依据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向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发放后续多张信用卡,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同意后续申领的信用卡均受本合约约束。甲方有权根据信用卡设计功能的变更情况与乙方、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名下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对信用卡的类型、功能等进行调整。
3.乙方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需乙方本人亲自确认,乙方确认方式包括亲自签名、甲方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乙方保证其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乙方应保证其已获得附属卡申请人授权且可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附属卡申请人对于乙方上述权利行使有任何疑义,由乙方负责。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担。
5.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激活信用卡:
(1)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
(2)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整、无效或非法;
(3)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
(4)其他甲方认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约条款的情况。